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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润豪景酒店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华润豪景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更改企业名称,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擅用“华润”引发纠纷
华润集团系一家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包括地产、消费品、电力、医药、水泥、燃气、金融等多个行业。华润集团前身为1938年在中国香港成立的联和行,1948年改组更名为华润公司。1983年,改组成立华润集团。
华润豪景酒店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服务、保健食品批发零售、美容服务、足底保健服务等。
华润集团
“华润”字号自1948年使用至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擅自在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润”会造成公众的误认,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华润”商标,属于在不相同的服务上复制模仿“华润”驰名商标,故被告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且被告不正当地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故应当对华润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基于此,华润集团将其起诉至法院。
华润豪景酒店
“华润豪景酒店”标识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华润豪景酒店所经营的服务与华润集团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同样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华润豪景酒店不存在侵犯华润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基于此,华润豪景酒店在经营项目中使用企业名称和简化使用“华润豪景”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华润集团在经营过程中,既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又将“华润”作为其核心注册商标标识来使用,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在华润豪景酒店注册成立及开始使用“华润”标识之前,经过华润集团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华润”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此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曾先后认定涉案商标已构成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华润豪景酒店在其经营的涉案酒店外部招牌、酒店车辆、内部设施、宣传标识、客房陈设物品及餐厅物品上均突出使用“华润豪景酒店”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华润集团的涉案驰名商标建立联系。
一审法院还认为,华润豪景酒店在华润集团“华润”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从事酒店及餐饮行业经营时未予以合理避让,而突出使用“华润”字号,故意攀附华润集团的“华润”字号之商誉,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华润豪景酒店与华润集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华润豪景酒店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华润集团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故华润豪景酒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华润豪景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更改企业名称;华润豪景酒店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20余万元。
华润豪景酒店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