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的内容

阅读:524 2021-03-09 10:42:17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 相同或者近似的;

2.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比如“中国星”、“五星红旗”、“八一”、“天安门” ;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比如“大韩”;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比如“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缩写) “APEC”(亚太经合组织); 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比如免检产品标志;

6.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比如“黑鬼”;

8.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比如“极品”、“国酒”;

9.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比如“二房”、“王八蛋”;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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