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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
税收政策录及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在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名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