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延至年底

阅读:640 2020-05-14 17:37: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将此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两部门此前发布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是在经营环节征收的主体税种,复工复产将首先产生经营性收入,而增值税的减免可以直接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成本,帮助其节省现金流,有利于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免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这意味着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可以在不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复工复产,并且该项优惠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而少缴纳的税收节约的成本,一则可以给员工发工资,稳定就业;二则可以购买原材料、转产或扩大再生产,以解企业燃眉之急。

  二是降税率。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意味着湖北省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成本降低两个百分点。如此低的税收成本对于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是十分有利的。

  三是降低购买方的成本。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和劳务的大企业的税收成本也可以降低,关键点在于价税联动,也就是销售方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将定价机制价税分离,按照免税或低税率的价格报价,这样虽然作为购买方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减少了,但是成本也降低了。另一方面从促进销售而言,将税收的让利体现在价格中,通过降低价格促进消费,对于供需双方而言均是有利的。

  也有一部分小微企业反映,真正的困难在于没有订单、没有周转的现金,无法享受政策红利。为此,政策层面在扩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金融与财政协调政策,例如降低普惠金融的税收以扩大普惠金融的信贷规模;又如银税联动,通过纳税信用进行抵押贷款来解决小微企业当前复工复产的融资难问题。关于订单的问题,我国在“六稳”及“六保”的前提下,通过扩大内需、发行专项债、启动“新基建”、发放消费券等多种方式,扩大市场的规模。

  企业与企业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大幅度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而言可以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在减税降费中获利,为更多的关联企业带来市场机会。总体而言,增值税的减免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成本、减轻资金压力、维持可持续性经营、激活市场、稳定就业及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帮助小微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是积极有效的。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