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后转让给非同行,行得通吗?

阅读:1042 2019-12-24 08:35:09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注册日后转让给非商标代理机构,能否视为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障碍已消除?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行初608号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知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其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后,将诉争商标转让给关联企业北京拍脑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拍脑壳公司)的事实,不能被视为诉争商标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据了解,2014年8月,知果公司提出诉争商标即第15200037号“思聊”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第38类服务上。




  2015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知果公司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商标,且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类别以外的商标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为由,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




  知果公司不服商标局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已于2015年4月转让给拍脑壳公司,因此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5年12月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知果公司与拍脑壳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拍脑壳公司诉称,其对诉争商标进行受让是为了实际经营使用,但商评委在明知该商标已经办理转让申请的情况下,未等待诉争商标完成转让核准就作出了被诉复审决定,未充分保护拍脑壳公司的利益,有违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情形。而无论商标代理机构是基于何种目的进行注册申请,只要是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注册申请,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情形。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注册日后任意转让给非商标代理机构的情况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如果将上述行为可以视为障碍消除,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再转让的方式进行牟利的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拍脑壳公司的诉讼请求。(王国浩)




  第二,申请商标的转让不能成为法律适用的阻却事由。如前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的是申请注册行为,转让是申请注册之后的事实,在后事实不能将在先违法事实变为合法。而且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优势抢注商标。如果认定知果公司的转让行为构成法律适用的阻却事由,无异于助长甚至纵容代理机构抢注商标之风,与商标法立法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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